详细内容

当前位置:首页 > 期刊导读 > 2016 > 01 >

秦汉初期律令中的史官职业教育体系

作者: 李勤通 ; 周东平

摘要:早期教育的探索对认识教育的规律具有重要意义。秦汉初期律令中已有完备的史官职业教育体系的规定。当时,史官教育以学室为教学机构,以学佴为辅导,有保障学童利益的专门法律。官吏需要具有教师资格。学习者中史、卜学童须从史官子嗣中选拔,祝学童不再受限。从课程来看,史学童以官府公文范本、八体书法为主,卜学童以《史籀篇》、卜书和占卜实践为主,祝学童以祝十四章和祝实践为主。考核与任官直接联系,分为基础考核和进阶考核,以所学课程为主。因此,秦汉初期史官学童的教育已经十分发达,是基础教育下的职业教育,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文书行政对胥吏化史官的国家需求。而且我国早期史官教育相比一般认知的古代教育模式更为文明发达。


关键字:


上一篇:从执行型机构向自我发展型机构转变——从大学拥有办学权力的角度
下一篇:民国时期大学招生的照顾政策